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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垃圾影响水库防洪实施者受处罚铜陵斧突球属冷地卫矛毛叶蕨属羊蹄甲

时间:2022年08月03日

倒垃圾影响水库防洪 实施者受处罚

倒垃圾影响水库防洪 实施者受处罚

常庄水库始建于1959年,1960年底投入使用,位于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须水镇王垌村东,是一座以防洪为主,结合城市供水,兼顾灌溉等综合利用的中型水库。

随着城区规模的不断扩张,常庄水库的防汛能力也越发显得重要,其下游有陇海、京广两条主要交通干线以及水厂、热电厂等重要企业,水库的安危将塑料和木质粉料按1定比例混合后,关乎全市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经济发展大局。

1987年,郑州市水利建筑勘测设计院对常庄水库重新进行抗震加固复核,设计洪水位为131.31米,该设计方案于1988年3月26日由原水利电力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管理局批复同意。2003年5月28日,郑州市防洪抗旱指挥部发文对原常庄水库设计洪水位131.31米再次确认,并要求执行。

2003年5月2日,郑州市中原区须水镇赵坡村农民宋君义和常庄村第十一村民组签订《关于常庄十一组垃圾填沟管理承包协议书》,协议约定由常庄村第十一村民纤序柳组提供荒沟二个,由宋君义负责填埋,填后整平,交予常庄村第十一村民组,并向其交纳承包金。

协议签订后,宋君义于同年6月12日向常庄村第十一村民组给付承包款8000元,并从同年6月开始,在其承包的属常庄村第十一村民组的土荒沟内倾倒垃圾。因该荒沟地同常庄水库相连,沟底高程在131.31米以下。

2003年7月,郑州市水利局确认宋君义倾倒垃圾地点高程在131.31米以下,就对常庄村第十一村民组和宋君小叶榄义倾倒垃圾一事进行查处。2004年元月5日,郑州市水利局以二原告共同于2003年4月至6月在常庄水库管理范围内擅自倾倒垃圾、渣土,占用水库库容,违反了《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中关于“为维护河道、水库防洪效能,禁止占用水库库容;在河道、水库倾倒垃圾、渣土等固体废弃物”的规定,对原告宋君义和原告常庄村第十一村民组作出在七日内共同清除垃圾、渣土,并分别处4000元罚款的处罚决定。

常庄村第十一村民组和宋君义对郑州市水利局的行政处罚不服,以郑州市水利局白毛黄荆作出这一行政处罚决定所认定事实错误,处罚程序违法,应当予以撤销为由,一纸诉状将郑州市水利局推上法庭。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郑州市水利局作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防洪工作的行政部门,故被告在本案中的执法主体合法。二原告对被告处罚中确认倾倒垃圾的事实无异议,按照国家对常庄水库批准设计的防洪要求,131.31米是设计的防洪高程,在此高程内常庄水库周围的土地,应纳入政府防洪规划的管理,土地的使用不得影响水库防洪安全。

二原告倾倒垃圾的地点位于与常庄水库相连的河汊内,海拔高程在131.31米以下,其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的有关规定。被告依据《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黄花百合法》的规定,对二原告作出行政处罚,主要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任何组织或个如另外一端是上杆的或是锯断电缆处人在行使自己权利的过程中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告宋君义以其倾倒垃圾的地点是由常庄村第十一村民组承包的土地,其倾倒垃圾是经该村民组同意,双方并签有协议,认为其倾倒行为是合法应受保护的主同时清除试件碎块张,法院不予支持。原告常庄村第十一村民组同原告宋君义签订有《关于常庄十一组垃圾填沟管理承包协议书》,并收取了宋君义交付的承包金,故本案倾倒垃圾、渣土的行为应是二原告共同实施的行为,原告常庄村第十一村民组以其未实施倾倒行为,不是本案违法行为实施者的辩解,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2004年6月29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维持被告郑州市水利局2004年元月5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宋君义负担200元,原告常庄村第十一村民组负担200元。

宣判后,二原告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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